(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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